然而,若无法做到“法无例外”,谈何公平公正?
他稍作思索,便找到了破题的切入点:
法者,天子所与天下共守也。
他首先引用《尚书》中的“刑期于无刑”,论述法度乃治国之本;
接着对比商鞅“徙木立信”与张释之“守法不阿”,强调司法独立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。
但在论述过程中,有一点必须格外谨慎,举反例的选择。
若要举历史反例,必须符合既定史观,不能颠覆历史定论。
譬如秦始皇残暴、武则天非明主,这些都是历朝历代形成的主流认知。
若贸然挑战,恐怕乡试都过不了。
当然作为具有现代思想的人,林向安明白这是带有极大的偏见。
毕竟历史上但凡得罪天下读书人,那真是声名狼藉,被骂的狗血淋头,没啥好名声,毕竟历史是读书人写的,带有极强的主观性。
此外,最重要的一点不得妄议本朝政策。
林向安心中已有清晰的答题脉络,便提笔写文。
到晌午时,他已写好了试论,并检查修改,确认无误后,这才翻开判条。
判条所列案件大多是民间诉讼。
不管那个年代,无非就是这几类:债务纠纷、婚姻争执、财产侵害、商业欺诈、刑事案件。
但不同朝代的律法,却能判出截然不同的结果。
林向安目光一转,便将目光落在第一判题上:
甲借乙银五十两,立契为证。甲逾期未还,乙强牵甲驴抵债,甲告乙夺产。
乍看之下,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,乙强行取驴,似乎也无可厚非。
可若论律法,问题就严重了。
根据《大周律·户律·钱债》规定:凡私债强牵掣畜产者,笞四十,追物还主。
而在《大周律·户律·违禁取利》中又载:若豪势之人不经官府裁决,私自强夺他人孳畜产业者,杖八十。
律法条文清楚明白,乙虽有道理,但擅自动手便触犯律法,不仅讨债无果,反倒要受笞刑。
【笞刑,乃五刑之中最轻的一种,多用竹板、藤条或荆杖抽打臀部或背部,以示惩戒。】
林向安心中有了决断。
判案不仅要合法合理,也得兼顾情理。
甲虽理亏,欠债不还终究不妥,乙违法在先,但讨债的诉求亦不可忽视。
因此,判决须做到“情法两尽”。
既惩戒乙的擅自夺产之举,又要促使甲履行债务。
于是,他梳理思路,提笔写下判词:
审得甲负乙银,契据昭然,理合偿还。
然乙不告官而擅牵其驴,违律私夺,依律笞四十,追驴还甲。
甲所欠银两,限两月清偿,逾期加笞二十。
一纸判决,既严明律法,又顾及现实,权衡之下,公正妥当。
判例,要严格按照律法来,但不仅追求结果,也得考虑原因,得追究根本原因,解决事情,这才能让人心服口服。
除了写结果,还要将前面引用的律法条例,一一列出。
可以说,得熟记律法,才能答出来。
这点林向安早有准备,从小的时候,因为林夏枝的事,他就接触律法。
后来家里做生意,顺便研究过一番。
而县学也有学过,只是没有四书五经那样多。
这次判题,都是民间纠纷,倒也没难住林向安。
正在林向安专心书写判词时,考场内忽然传来一声凄厉的大喊,惊得他手中的笔险些滑落。